问题 | 什么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关于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详细分析:
一、概念界定 抚养义务通常指长辈对晚辈的抚育教养责任,而在继承相关法律里,更强调的是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 这包含多方面内容: 首先,经济上的供养。 当被继承人年老体弱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继承人有责任提供基本生活费用,保障其正常生活所需, 其次,生活上的照料。 要照顾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协助其完成一些因身体原因难以自理的事情,像做饭、打扫卫生、陪伴就医等。 最后,精神上的慰藉。 要关注被继承人的精神需求,常与他们交流沟通,给予关心和陪伴,让他们在情感上有所寄托。 若继承人对这些方面有所忽视,就是未尽赡养义务。 二、法律后果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这是为了维护公平和法律的严肃性,保障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权利救济 当被继承人在世时,若遇到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要求继承人履行应尽的义务。 而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其他继承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对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少分或不分遗产,以维护公平公正的遗产分配原则。 案情回顾: 小朱年迈体弱,有两个子女小李和小胡。小李在经济上从不给小朱提供生活费用,生活上也从不照料,精神上更是对小朱不闻不问。小朱去世后,遗产分配时,小胡认为小李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小李则称自己忙无暇顾及,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经济供养看,小李未给小朱提供基本生活费用,违反了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年老体弱时提供经济支持的义务。 2、生活照料方面,小李对小朱生活起居不管不顾,未履行协助其完成生活事务的责任。 3、精神慰藉上,小李对小朱缺乏关心陪伴,忽视了其精神需求。按照法律规定,小李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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