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施行前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发生了显著变化。
施行前,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施行后,其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 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一、旧规定的具体情况 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当时相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在各类遗嘱形式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遗嘱经过公证程序,其权威性就得到了法律的特别认可。 其他形式的遗嘱,这种规定在当时主要是考虑到公证遗嘱的严谨性和公信力,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准确体现。 二、新规定的详细内容 《民法典》第1142条做出了新的规定。 首先,遗嘱人拥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这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充分尊重,因为人的想法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改变。 其次,若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就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例如,遗嘱中写明将房产留给子女,但之后又将房产出售,这就相当于撤回了遗嘱中关于房产的相关内容。 最后,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结论阐述 如今判断遗嘱的效力,不再单纯以是否公证作为优先标准,而是以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时,按照最后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嘱的效力。 这一变化更符合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保障了遗嘱人的自主决定权。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表明房产由小李继承。后来小朱又自书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小胡,两份遗嘱内容冲突。在《民法典》施行前后,对于该房产应按哪份遗嘱继承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小朱的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房产应按公证遗嘱由小李继承,自书遗嘱不能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2、若在《民法典》施行后,以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小朱最后所立的自书遗嘱有效,房产应按自书遗嘱由小胡继承,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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