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为维护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
问题 | 女职工特殊保护 |
分类 | |
解答 |
![]() 国家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我国的宪法从根本上保证了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利。1949牛建国前夕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1954年以来颁布的各部宪法中都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建国以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的规定,逐步形成了一套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凡是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工,不得提高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而拒绝招收女职工,在安排妇女工作时,凡适合妇女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妇女,对那些使妇女的生理机能不能处于正常状态,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职业应当禁止或者限制女职工参加。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职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由于女性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都与男子不同,各种不良劳动条件及各种职业危害会对妇女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因为矿山井下一般劳动条件都是非常艰苦的,作业环境差,危险因素多,劳动强度大。从事矿山井下劳动这里是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到井下进行治疗和抢救等。目前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禁止妇女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 (三)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从事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还肩负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主要职责。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是完成这一人类自身再生产重担所必不可少的时期,在女职工生理机能发生变化的期间,更需要对女职工加以特殊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四)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特殊保护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