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必要条件不包括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必要条件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阐述:
一、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 公证遗嘱确实是遗嘱的一种形式,但并非所有遗嘱都需经过公证才能生效。 在实际生活中,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 例如自书遗嘱,遗嘱人可自行亲笔书写,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再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这样的自书遗嘱只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 还有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打印遗嘱等,只要它们符合各自对应的法定条件,同样能在法律上得到认可。 二、不要求有特定见证人数(特定遗嘱形式除外) 像自书遗嘱,由于是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完成,所以只需按照规定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无需见证人在场见证。 然而,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打印遗嘱等,出于确保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考虑,对见证人数是有明确要求的。 三、不要求必须有遗产分配的具体份额 遗嘱在对遗产进行分配时,可以采用概括性的方式,不一定要精确到具体的财产份额。 只要能够明确遗产最终的归属, 总之,遗嘱只要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即便不具备上述这些非必要条件,也是有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自书遗嘱,未进行公证,也无见证人,且未明确遗产分配的具体份额,仅表明房产由小李继承,存款由小胡继承。小朱去世后,小丽认为遗嘱未公证、无见证且无份额明细,主张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公证问题,自书遗嘱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小朱的自书遗嘱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未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 2、见证人数方面,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在场见证,所以不存在因无见证人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 3、遗产分配份额上,遗嘱不要求必须有具体份额,小朱的遗嘱明确了遗产归属,该遗嘱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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