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立遗嘱财产只归配偶和子女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关于此情况更为详细的分析和建议:
一、遗嘱的效力判断 遗嘱的效力判断至关重要,这关系到遗产的分配问题。 首先,从法定形式来看,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要求。 例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写完后要亲笔签名,并清晰注明具体的年、月、日,这样才能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再如代书遗嘱,不仅要有两个以上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还要注明代书的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签名。 只有当遗嘱严格符合这些法定要求时,其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才会被认可。 二、其他法定继承人权益 在这种情形下,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过,法律也有特殊规定来保障特定继承人的权益。 如果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是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原则的考虑。 若遗嘱中未对这部分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那么该部分遗嘱内容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应对措施 若其他法定继承人认为遗嘱存在问题,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 然后,要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自书遗嘱在遗产分配时引发争议。小胡认为遗嘱非小朱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且日期标注不明;小李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自身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但遗嘱未为其保留份额,故小李对遗嘱效力存疑。 案情分析: 1、关于小朱自书遗嘱,按法律规定,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亲笔签名并注明具体年、月、日,若小胡主张的情况属实,该遗嘱可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效力存疑。 2、小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依据法律,此部分遗嘱内容可能被认定无效,小李有权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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