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只有当遗嘱人处在危急状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涵盖了多种突发且紧急的状况。 例如,遗嘱人突然患上极为严重的疾病,病情危急,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其身体状况可能已不允许通过书写等其他常规方式来订立遗嘱;又或者遭遇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身体受伤严重,生命垂危,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采用书面或其他形式立遗嘱。 二、两个以上见证人需在场见证 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首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认知和表达自己的行为及想法。 其次,与遗嘱人以及继承人不能存在利害关系,这样才能保证见证的公正性。 见证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需要亲耳听到遗嘱人的表述,并且能够证实遗嘱内容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体现,不存在被胁迫、欺骗等情况。 三、危急情况解除后的相关处理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已经有能力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去法律效力。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人有了更合适、更规范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了确保遗嘱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口头遗嘱便不再有效。 口头遗嘱只有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时,才具备法律效力。 订立时务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遭遇交通事故后生命垂危,紧急关头口头立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和小胡。但当时只有小丽一人在场见证。后来小朱病情稳定,有能力书写遗嘱,却未另立遗嘱。小胡对该口头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危急情况方面,小朱遭遇交通事故生命垂危,符合订立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前提条件。 2、见证人方面,仅有小丽一人在场见证,不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定要求,影响口头遗嘱效力。 3、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有能力书写遗嘱却未另立,按照规定,此前口头遗嘱应失去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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