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顺序继承人怎么确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顺序继承人的确定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需要详细说明的是,其中的子女并非仅指传统意义上的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他们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养子女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成为家庭一员,也在继承之列。 此外,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父母方面,除了生父母外,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样具有继承权。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的范围较为广泛,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继承开始后,遵循一定的继承顺序。 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还有两种特殊的代位继承情况。 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婚生子女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此外,小朱的同母异父的兄弟小静主张继承。争议点在于遗产应如何在这些人之间分配,小静能否参与第一顺序继承。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李作为婚生子女,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小朱的遗产。 2、小静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静此时不能继承小朱的遗产,遗产应由小李、小胡和小丽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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