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分配房的继承权归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拆迁分配房的继承权归属,需依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有遗嘱的情况 当被继承人,也就是房屋原来的所有人,在生前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时,拆迁分配房的继承就需按照遗嘱内容执行。 这里的合法有效,意味着遗嘱的订立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的形式也符合法律要求,像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等。 在这种情况下,被遗嘱明确指定的继承人,便依法享有该拆迁分配房的继承权。 二、无遗嘱的情况 若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那么拆迁分配房的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 法定继承有明确的顺序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特殊情况 要是拆迁分配房存在共有产权等复杂情况,就需要先清晰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拆迁分配房,其生前未立遗嘱。小胡主张自己作为小朱的弟弟,应分得房产,而小丽作为小朱的女儿则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继承人,双方就该拆迁分配房的继承权归属产生争议。此外,该房还涉及与小静共有产权的复杂情况。 案情分析: 1、因小朱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小丽作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小胡作为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应由小丽继承,小胡不能参与继承。 2、鉴于该房存在共有产权情况,需先确定小朱与小静各自的份额,之后再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确定属于小朱份额部分的继承权归属,即由小丽继承相应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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