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子女的财产继承顺序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多子女的财产继承顺序有着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定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所说的子女涵盖范围较广,其中包括在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婚生子女,非婚姻关系下出生的非婚生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确立关系的养子女,以及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情况下应当是均等的。 例如,若有多个子女且均无特殊情况,他们所继承的财产份额一般相同。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当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二、特殊情况 1.对于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因残疾或重大疾病而无法正常工作和维持生活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使其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比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起居、承担主要医疗费用等,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一些。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比如对被继承人不闻不问、不提供生活照顾和经济支持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财产,其有婚生子女小李和养子女小胡。小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小胡长期与小朱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同时,还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小丽和小静。在财产分配时,对于份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虽为婚生子女,但因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2、小胡作为养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与小朱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小丽和小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参与此次遗产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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