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的人可以剥夺继承权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剥夺继承权,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基于遗嘱自由原则可进行财产分配调整 我国法律明确赋予公民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 这意味着立遗嘱人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能自主决定财产的归属。 比如,立遗嘱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自己的财产。 例如,家中有多个子女,立遗嘱人觉得某个子女对自己照顾有加,便可以在遗嘱中多分配一些财产给这个子女;同时,立遗嘱人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像捐赠给慈善机构等。 通过这种方式,立遗嘱人可以不把财产分给某些法定继承人,在事实上剥夺他们对特定财产的继承权。 二、剥夺继承权存在必要限制 这种剥夺并非毫无约束。 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比如,有未成年的子女或者年老体弱且没有收入来源的父母等,他们在生活上依赖立遗嘱人的财产支持。 如果遗嘱中没有为这类继承人保留相应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他们留下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财产,剩余的部分再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以保障这类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遗嘱,将大部分财产分给照顾自己多年的小胡,只给了同样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小李少量财产。而小李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为此小李与小胡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遗嘱自由原则,小朱有权自主决定财产归属,指定法定继承人小胡继承较多财产,这是其合法行使权利的体现。 2、但因小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小朱的遗嘱应为此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在处理遗产时,需先满足小李基本生活所需,剩余部分再按遗嘱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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