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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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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诉讼的概述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为一对一的诉讼,即原告一方与被告一方均为一人,但也有一些诉讼的当事人为多数。在多数当事人进行的诉讼中,有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有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也有原、被告双方均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诉讼,前三种情形均为共同诉讼。

二、共同诉讼的特征分析

与当事人为一对一的诉讼相比,共同诉讼具有下列显著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诉讼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这一特征,给共同诉讼带来了一系列独特的问题,如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来参加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多数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关系如何等。

2、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要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就能够构成共同诉讼,即使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相互独立地各实施各的诉讼行为,也不妨碍成立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 要件 共同诉讼除当事人一方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①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如2人以上的共同所有人、共同继承人、连带债务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从而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者由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如几个人因共同权利受到侵犯而为共同原告,或几个人因共同的侵权行为而为共同被告,或在法律上订立契约的一方对对方几个共同订约人提起给付之诉,也都有共同的诉讼标的。②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客观要件是:①受诉法院必须有管辖权;②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③对诉讼的合并必须是在诉讼进行中。

三、共同诉讼的类型分析

依据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来就存在的还是后来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原因才产生,可以把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共同诉讼人对诉讼票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多数当事人原先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取决于当事人之间原先是否就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诉讼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原先就有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存在着连带清偿义务关系等。

第二。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这种类型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当事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只是由于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共同侵权引起的诉讼是这类共同诉讼的典型形态。当数人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时,数个加害人均负有赔偿义务,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1、特征

第一,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最主要的区别,也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基本特征。

第二,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普通共同诉讼是将数个同种类的诉讼标的合并在一起审理,因而这类共同诉讼必然会有数个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的个数取决于被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的个数。必要共同诉讼虽然有数个当事人,但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所以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第三,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是由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合成的,这些诉讼标的均具有独立性,因此合并审理并不具有必然性,也不是唯一的选择,法院是否将它们合并审理,要根据必要和可能来决定。如果法院决定不合并,它们便是各自独立的分开审理的诉。必要共同诉讼的实质是一个诉,数个当事人,是当事人的合并而不是诉的合并,因而无法将诉分开来审理。

2、要件

第一,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的案件向同一法院起诉。第二,归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第三,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的目的。第四,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第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四、共同诉讼的作用

从总体上说,共同诉讼制度的作用一方面在于防止法院作出相矛盾的裁判,另一方面在于可以实现诉讼经济。具体而言,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上两方面的作用,因为这类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若无其事让共同诉讼人分开进行诉讼,不仅会造成诉讼的不经济,而且可能造成裁判的一不致。普通共同诉讼的作用主要在于节约用于诉讼的时间和费用,这类共同诉讼原本可以单独进行,将单独提起诉讼合并审理,大多是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

五、共同诉讼法律效力

外国立法大多规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对全体有效,否则对全体不发生效力;诉讼对方对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的行为对全体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特征:
相对于与原告和被告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
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

共同诉讼相关词条

  • 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民事诉讼参加人类型

    民事诉讼参加人类型,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冲突,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利害关系人的分类。一般指当事双方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 被告

    被告,是指在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提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的人。

  • 主要负责人

    指的是一个单位或组织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并对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的单位主要领导。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是指意思表示能力欠缺,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人,通常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弱智或痴呆病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限制,社会阅历浅、认知能力差,无法独立参加诉讼;而精神病患者、弱智和痴呆病人系智力发育不健全,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亦无法独立参加诉讼。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除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并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外,其他行为一般均不能独立实施,而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诉讼行为也不例外。

  • 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 诉讼

    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

  •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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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