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二三继承人怎么认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法定继承人有着明确且细致的划分,主要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并不存在所谓的“第三顺序继承人”,具体的认定情况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当夫妻双方处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彼此互为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 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有权继承其相应的财产份额。 子女:具体涵盖了婚生子女,也就是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父母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亲子关系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比如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扶助义务的情况。 父母:包括生父母,也就是亲生父母;养父母,通过合法收养关系成为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还有养子女小胡。此外,小朱有同母异父的兄弟小丽和外祖父母小静。小李主张自己作为配偶应先继承,小丽则认为自己作为兄弟也有权一同继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小李作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遗产,所以小李有权继承小朱的遗产。 2、小丽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李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小丽不参与此次继承。小静作为外祖父母,同样在此时不能继承,遗产应由小李和小胡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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