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前遗嘱是谁在做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生前遗嘱是对个人身后事务的重要安排,通常需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人自行订立。
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订立方式及相关主体: 1.自书遗嘱: 这种方式比较常见且操作相对简便。 遗嘱人需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内容,确保字迹清晰、表意明确。 书写完成后,要在遗嘱末尾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整个过程只需遗嘱人独立完成即可,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代书遗嘱: 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时,可选择代书遗嘱。 订立时,必须有两个以上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如实记录遗嘱人的意愿。 之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打印遗嘱: 随着科技发展,打印遗嘱也成为一种选择。 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录音录像遗嘱: 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时,也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准确的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立口头遗嘱,且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欲订立遗嘱安排身后事务,他先尝试自书遗嘱但字迹模糊表意不清。后考虑代书遗嘱,可找到的见证人与他有利害关系。接着尝试打印遗嘱,却疏忽未在每一页签名。小朱最终在危急时立了口头遗嘱,危急解除后未再另立遗嘱,引发遗嘱效力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自书遗嘱因字迹模糊表意不清,不符合“字迹清晰、表意明确”要求,不具法律效力。 2、代书遗嘱因见证人有利害关系,违反“两个以上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规定,无效。 3、打印遗嘱未在每一页签名,无法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不产生法律效力。 4、危急情况解除后未另立遗嘱,此前口头遗嘱无效。 5、因未办理公证遗嘱,不存在有效公证遗嘱。 6、综上,小朱所立遗嘱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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