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应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需满足一系列明确条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1.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基础条件。 遗嘱人必须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身真实意愿,同时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知。 例如,精神状态正常,能够独立思考和判断,不受精神疾病或其他因素干扰,从而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反映其内心想法。 2.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需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的体现。 不能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自身意志的情况。 若遗嘱是在他人逼迫或欺骗下订立,那么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3.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比如,遗嘱人不能随意处分他人财产,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其合法拥有的。 否则,涉及违法部分的内容将无效。 4.形式合法: 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自书写,写清内容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确认遗嘱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需签名,并注明日期。 打印遗嘱: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及日期。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订立,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公证遗嘱:需遗嘱人经公证机构按相关程序办理,以增强遗嘱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在精神状态不佳时立下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小胡称小朱是受其胁迫才立遗嘱,且遗嘱中涉及处分了小李部分财产。小朱恢复精神正常后又立了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未转为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这份遗嘱的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精神状态不佳时立自书遗嘱,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注明日期不符合形式要求,该自书遗嘱可能无效。 2、若小朱是受胁迫立遗嘱,意思表示不真实,此遗嘱不具法律效力。 3、遗嘱处分小李财产,内容不合法,涉及该部分无效。 4、危急情况解除后未转形式,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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