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遗嘱的方式不包括哪一种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设立遗嘱是一项严肃且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不能通过口头约定等不具备法定形式的方式来进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定方式: 1.自书遗嘱:这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遗嘱人需用自己的笔迹,完整、清晰地写下遗嘱内容,之后要在遗嘱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可以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2.代书遗嘱: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时,可采用代书遗嘱。 此时,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写完后同样要注明具体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分别签名。 3.打印遗嘱:随着科技发展,打印遗嘱也被认可。 但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录音录像遗嘱:这种方式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清楚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方便日后核实。 5.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可以立口头遗嘱,且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6.公证遗嘱:这种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临终前,因病情危急口头交代小静房产分配事宜,危急情况解除后未再立其他遗嘱。小朱去世后,小静按口头遗嘱执行,小胡却认为该口头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未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之前的口头遗嘱失效,小静不能依据此口头遗嘱执行房产分配。 2、设立遗嘱有多种法定方式,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危急情况消除后应采用法定有效形式立遗嘱,小朱未这样做,所以小胡主张口头遗嘱无效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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