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执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执行时,有以下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危急情况限定 口头遗嘱的订立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这种形式。 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面临生命危险,且无法通过其他常规形式来订立遗嘱的情形。 比如,遗嘱人突然遭遇严重疾病,生命垂危,随时可能失去意识,或者身处战争等极端危险环境,根本没有时间和条件去书写书面遗嘱、进行录音录像等。 二、见证要求 订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需要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这样才能保证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例如,不能是继承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受遗赠人存在经济利益关联的人。 三、遗嘱内容明确 遗嘱人在表达对遗产的处分意愿时,要做到清晰、明确,不能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 比如,要具体说明遗产的范围、分配方式等,避免因表述不清而引发后续的纠纷。 四、危急情况解除后的效力 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如果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去效力。 五、遗嘱的记录与保存 见证人要尽量准确地记录遗嘱内容,包括遗嘱人的具体表达、遗嘱订立的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这样做是为了便于后续的执行,以及在可能涉及司法审查时提供准确的依据。 案情回顾: 小朱在外出途中突然遭遇车祸,生命垂危,意识逐渐模糊。在无时间书写遗嘱的危急情况下,小朱口头立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和小胡。但当时只有小李一人在场见证,且遗嘱内容对部分财产分配表述模糊。后小朱经抢救脱离危险。 案情分析: 1、小朱遭遇车祸生命垂危符合危急情况限定,可立口头遗嘱,但仅有小李一人见证不符合“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 2、遗嘱内容模糊,未明确具体财产范围及分配方式,易引发后续纠纷。 3、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此前口头遗嘱应失去效力。 4、因见证及内容问题,此口头遗嘱在记录与保存上也缺乏有效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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