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生效要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具体如下: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面临突发的、紧急的且无法预料的状况,导致其在当时无法采用其他遗嘱形式。 比如,突然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生命垂危,来不及书写书面遗嘱;或者身处自然灾害现场,如地震、洪水等,面临生命危险,不具备制作书面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的条件。 在这些紧急时刻,口头遗嘱成为表达遗嘱人意愿的一种方式。 二、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 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同时,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像继承人的近亲属、债权人等就不能作为见证人,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口头表述需清晰明确 遗嘱人在订立口头遗嘱时,要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要详细说明遗产的分配方式,比如各继承人分别继承的比例;明确具体财产内容,包括房产、存款、车辆等的具体信息;指定具体的继承人,不能含糊不清。 四、危急情况解除后的规定 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要件,口头遗嘱才具法律效力。 若对其效力存争议,需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遭遇地震时生命垂危,口头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当时只有小胡一人在场见证,且小朱表述中对房产具体信息未明确。地震结束后,小朱身体恢复能书写遗嘱,但未另立遗嘱。之后小李主张按口头遗嘱继承房产,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危急情况方面,地震时小朱生命垂危符合危急情况这一前提。 2、见证人方面,只有小胡一人见证,不满足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的要件。 3、口头表述方面,小朱未明确房产具体信息,不符合清晰明确表达意愿的要求。 4、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能书写遗嘱却未另立,此前口头遗嘱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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