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离婚时怎么分割房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农村宅基地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一方婚前建造房屋的情况 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经依法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在婚前完成了房屋的建造,那么这样的房屋从性质上来说,通常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这是因为该房屋是在结婚前,由一方独立完成建造的,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并没有直接关系。 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是没有权利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二、婚后共同建造房屋的情况 当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出力来建造房屋时,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都为房屋的建造付出了努力和资源。 在离婚时,一般原则是进行均等分割。 常见的分割方式是由其中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这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公平原则。 三、婚前一方建造婚后双方共同改造、修缮的情况 对于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进行改造、修缮的,改造、修缮部分所增加的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部分价值是在婚后双方共同努力下产生的。 在离婚时,可针对这部分增值进行合理分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的,夫妻双方仅仅享有使用权。 所以,在分割房产的时候,必须要确保符合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而且受让人需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结婚,婚前小朱建造了农村宅基地房屋。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改造、修缮,后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在分割该房屋时产生争议,小李认为自己参与改造修缮应分得房屋一半,小朱则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前财产。 案情分析: 1、小朱婚前建造的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从法律性质上看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无直接关系,所以小李无权分割房屋本身。 2、对于婚后双方共同改造、修缮部分所增加的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针对这部分增值进行合理分割,而非小李主张的分得房屋一半。 3、分割房产要符合宅基地使用相关规定,受让人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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