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主妇没工作离婚抚养费要给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家庭主妇在婚姻生活中,虽然没有外出工作赚取薪资,但她们日复一日地为家庭操劳,付出了大量的劳动。
比如照顾家人的饮食起居、打理家务、管理家庭财务等。 这些劳动看似琐碎,却对家庭的正常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她们对家庭的经济贡献绝不能被忽视。 2.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离婚的情形下,一方利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已经到手或者理应能够拿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是可以参与到财产分割过程中的。 这是为了保障离婚双方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离婚而导致一方的利益受到不合理的损害。 3.说到抚养费的问题,未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有责任支付抚养费。 这是为了确保孩子在离婚后能够拥有稳定的生活条件,满足他们在生活、教育等方面的需求。 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通常会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求以及支付方的收入等多种因素。 比如在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抚养费可能会相应较高,以保证孩子能享受到较好的生活和教育资源;而支付方收入较低时,抚养费也会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确定,以避免给支付方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 4.家庭主妇尽管没有正式的工作,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适当予以考虑。 这是对她们在婚姻期间付出劳动的一种认可和补偿,能够保障她们离婚后的生活质量。 同时,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依法支付抚养费,这是他们应尽的抚养义务,不能因为离婚而逃避。 只有这样,才能在离婚过程中实现公平与合理,保障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家庭主妇)与小李离婚。小朱多年操持家庭事务。离婚时涉及财产分割,小朱认为自己虽无工作但对家庭贡献大应多分得财产,小李不同意。同时,孩子归小朱抚养,小李对抚养费数额有异议,他觉得自己收入不高不应按小朱要求支付。 案情分析: 1、小朱虽无薪资收入,但家务劳动对家庭意义重大,在财产分割时应被适当考虑,这符合公平原则。 2、关于抚养费,应综合当地生活水平、孩子需求和小李收入确定,小李不能仅以收入不高为由拒绝合理支付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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