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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婚后置业在法律上的属性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当婚姻关系确立之前的房产购入过程中,如系一方全资支付且该房产登记在某一方名下,则该物业将被视作登记者的个人资产。
即便此房产在婚后被售出,其所得也依然属于登记者的私人财产,并不计入到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范围内;
其次,若在婚前有任何一方为购置房产先行支付了首付款项且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此后又由夫妻双方携手共建住房贷款,那么在面临离婚抉择的时候,离婚夫妻双方应对共同承担的房贷金额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平均分配,以确保公平正义;
再者,若在婚前购买房屋时,一方先行支付首付款项且将房产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婚后再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予以细分;
最后,如果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项且将房产登记在其父母的名下,并且在婚后由一方父母提供资助或者由原房产拥有者用自身的存款偿付贷款,那在离婚之时,即便将该套房产出售,其所得资金也不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通过离婚程序进行细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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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