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购房合同写两人名,离婚后如何分配房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足婚姻领域之中,针对同居伴侣而言,房产所有权问题往往是个众多矛盾产生的焦点所在。
通常来说,婚姻期间男女二人所购置的房产应当如何进行分配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我们需要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做出相应的对策和处置方式。 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如果是在结婚注册之前由其中一方以全部资金购买的房产,且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其自身名下,那么这便构成了个人财产的范畴。 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作为基础,否则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这些房产将不会被判作夫妻共有财产而进行分割。 其次,倘若在登记注册前,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以其全部资产,购买了房产并将之登记在彼此的名字之下,那么这就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如果在离婚之时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法院将会对这些财产进行进行划分和裁决。 再次,若婚姻关系缔结前后的购房过程中,有贷款购买的房产,尽管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义下,然而此项贷款却由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并偿还,那么在离婚之时,对于该房产的归属权问题,法院将判定归属于登记方所有,但婚后的房产增值收益以及还款所涉及到的份额,则应视作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对此进行分割。 最后,若是一方的父母在登记注册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将被认定为对他们本身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 除非父母们有特殊的书面声明或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期间,这些房产是不应该被当作夫妻共有财产而进行分割的。 另外,对于登记注册前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购买的房产,在陷入离婚纠纷时,法院会遵循各自父母在购置房产中所投入资金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切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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