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购买的房子,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分配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若某一方将一笔个人财产全额支付购得房产,而且在婚后这个房产仍然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这类事件,该房产在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被视为一个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受制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中。 在结清这项财产后,增值幅度不需要进行任何的分割,只需归属到持有该房产证的一方即可。 2、如果涉案者是将其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来购置房产,同时又由夫妻共同承担后续的债务,当这一段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如何划分这个房产的增值部分呢?在此种情形下,虽然该房产在法律意义上依然归属于婚姻关系中的某一方,但是其增值部分则应划分为两个部分: 首先是夫妻二人共同还款所带来的增值,其次便是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 3、倘若涉案者选择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共同购买一处房产,并同样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话,那么当这段婚姻关系走向结束之际,这套房产的增值部分又应该怎样进行分割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涉及此类问题时,该房产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存在的财产之一,因此在实施离婚分配时,不应把房产增值部分单独列出进行分割,而是考虑到整套房产的市场价值再进行具体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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