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婚前房产是否归类为共同财产问题,须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1、从普遍观念来看,一方在恋爱关系存续之前购置且已支付全部款项、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产理应被界定为主人方的单独所有财物,即我们所说的“婚前财产”,而非“婚后财产”,不应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2、倘若有这样的情况,即在婚姻缔结之前,一方自己出资购买了房产,然而出于某些特殊缘由将这处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这实质上可视作为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予,因此,在此种情况之下,这处房产便应当被认定为是双方夫妇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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