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婆的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婆的遗产财产并不涵盖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以下是夫妻在婚后所获得的财产,这些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一)指的是由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回报等组成的报酬收入; (二)包括通过生产、经营和投资而产生的收益; (三)如果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那么同样也包含在内; (四)若涉及到继承或接受过赠送财产的情况,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出该财产仅仅指定给某一方所有的话,那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五)若配偶有任何个人财产投资收益,这同样应归入共同财产范围内; (六)夫妻双方实际获取或应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皆包含在此类财产之中; (七)夫妻实际取得或应得的基本养老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亦属此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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