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之后房产增值事项的分割标准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在购置房产时期,只有其中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全部购房款,那么由于房子本身价值的增值部分附属于整个房产的总价值之内,故此并不被视为是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当男女双方面临离婚问题时,关于这部分增值内容将会按照个人财产来处理,而不是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倘若购置的房产乃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拿出财产购买的,那么这种类型的房产将已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在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之际,这栋房产便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之列,因此在离婚之时,无需再对单独的房价增值部分进行详细划分与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