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哪些财产不属于分割范畴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之法律原则:
1、婚前个人财务归属问题。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婚前个人所拥有的财物皆应视为当事人个人财产,不应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之中。 2、对另一方的赔款或补偿处理。 例如军人的退役安置费、职员因重大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补偿金和各类人身保险等特定事项下的支出,皆应视为个人财产,不会在离婚财产分配过程中与对方进行平分。 3、个人生活必需品。 根据传统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个人生活用品通常被视为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会牵涉其中。 4、遗嘱或赠予合约中所确立仅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在此情形之下,该部分财产同样应归属于私人所有,而非参与离婚财产的分配工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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