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父母出资首付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配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某一方的父母支付了购房的首付资金,并且该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名下,同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房地产贷款的责任,那么在夫妻关系解除后,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会判定这处房产归属于登记方所有,并让其独自承担继续支付剩余贷款的义务。
然而,对于婚姻期间共同偿还房地产贷款的金额(包含本金与利息)以及所带来的价值增长部分,法律规定得到房产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赔偿。 2.同样地,当一方父母支付了购房的首付资金,且该房产所有权被登记在对方子女的名下时,法律上也将认定该房产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并非仅针对登记方一人所有。 在此前提之下,未获得登记的一方在权利范围内有资格要求分割此房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予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明确的相反协议。 3.若当一方的父母支付了购房的首付资金,且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妇双方及子女三方名下时,法律上应将此视为三者的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就共有的形式达成共识,如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甚至进一步约定了各自所占比例,那么根据此前的约定来确定相应的产权归属。 当然,如果双方未能就共有的形式进行预先约定,那么法律默认的便是均等份额共有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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