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若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依法通常情况下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除非控告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其父母在出资之时所作出的特殊约定与约定内容仅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予行为,否则为了遵循常态心理学原则,应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作出的共同赠予行为。
具体来说,如果父母以资购屋,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却被注册在另一位配偶的名义之下,那么在这种状况下,除非原告能够提交父母出资时的书面协议或者声明等相关文件,用以清晰、准确地表达出出资的父母在当时的确切意愿,即他们是明确地将这笔资金馈赠给自己子女的配偶,不然的话就应该无条件地被认定为是对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的赠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