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地的钱离婚后可以平分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们广大的乡村地区,关于离婚时的土地分配问题,往往无法将其视作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原因在于,农村土地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而并非私人财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导的模式,且承包主体通常以家庭为单位,但对于家庭内部成员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他们共享的财产权益之一。 然而,鉴于当前我国土地承包制度以及这种土地生产方式的特殊性,具体的离婚事宜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处理。 首先,如果在婚后,某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或者领取了经营权证书,那么在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当他们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遵循共有物分割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若其中一方为城镇居民,那么在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便应归属非城镇居民的那一方所有。 其次,如果在一方婚前已经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在婚后另一方的户口又迁入了该地区,那么在离婚时,也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具体来说,第一种情况是,如果承包土地所在地采用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的划分,无论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只要在离婚时,迁入的一方试图分割对方所承包的土地,那么法院通常会拒绝这样的请求。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在一方结婚后,其户口迁入了新的地方,并且落户所在的村庄集体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通过集体预留地、开垦地以及他人交回的承包地等途径增加了该户的承包土地面积,那么原则上,新增补的部分应归于婚迁一方所有。 然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了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那么这部分份额将会被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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