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财产保全后怎样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院未作出准许离婚的裁判之后,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财产保全制度是当事人为了防止离婚诉讼过程中另一方恶意转移、隐匿、挥霍其共同利益,导致原告胜诉却无法得到应有的维权效果,因而,在案件尚未获得正式判决之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针对特定诉讼标的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手段。 然而,在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裁判后,由于不存在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执行的情形,因此采取财产保全的目标和意义已经消失殆尽,故此,当事人有权依法通过申请方式来要求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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