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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婚前的房子写各自名字,离婚了怎么判决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婚前房产登记双方姓名之房屋分配案件的处理原则如下:
1.因为在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无论房产证上刻印的是男方或女方名字,抑或是双方的联名,都将被视作双方共有的财产。而面对这类房产的处置,需要以目前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依据来进行折算,同时需要从房产中剔除任何可能存在的贷款,然后将房屋价值的一半支付至未获得房产的那一方,剩余的部分留待得到房产的一方独自承担还本付息之责任。
2.在夫妻双方当中,只要有一方在婚前已全额支付了所有的房产款项并成功获取到房产证书,那么,这所房屋就将被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面临离婚之际,另一方是没有权利提出对此类房产进行分割行使的。
3.对于那种在恋爱期间,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项的房屋,即便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合力恢复贷款额度,除了双方特别约定以外,双方各自投入的劳动以及支付的款项,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是其中的一方利用个人薪水还款,抑或是双方共同贡献收入用于还款,这些都必须被确定为夫妻共同财富的一部分。
4.对于一些夫或妻在婚前支付了部分款项的房屋,在婚后又共同恢复贷款额度的情形,如果双方在争论产权归属问题时无法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将不会轻易判断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终审判决。
5.在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只要在夫妻结婚之前父母的出资,可以被理解为对他们的孩子(即购房者)的赠予行为,除非有例外的约定存在。反之,如果是在结婚之后,父母再出手捐赠,则可以被看作是对两位子女的合作赠予行为,同样也需要排除其他例外情况才能生效。
6.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两位配偶在婚前共同短期投资购置房屋,但是仅有一方在婚前首先取得房产证书的例子,如果获得房产证书者拒绝承认对方在购买过程中的投资贡献,并坚持将房屋列入其个人财产范畴,那么在未能证明自己在购房过程中有实际出资行为且并不属于赠予给某一方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权益很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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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7: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