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女方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所取得所得财产应归属于个人所有,除非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其认定为共有财产。
在此种情形下,若有一方在结婚之前已经完成了购房交易,并已全额支付房款以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则可明确地断定该房产系属该人士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倘若在此之前一方自行承担款项购入房产,但由于某种特殊缘故选择将房产权利予以登记于双方名下,那么此举便等同于向对方赠送该房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应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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