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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起诉离婚传票一定要本人签收吗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呀,起诉离婚时的传票一般得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去签收呢。
这主要是为了能让当事人切实知晓诉讼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事宜呀,这样也能更好地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呢。
要是当事人本人没办法亲自签收的话,那就可以让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来代收啦,不过呢,一定要注明清楚代收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哦。
根据法律规定呢,在送达诉讼文书的时候呀,必须得有送达回证呢,然后由受送达人在这个送达回证上把收到的日期给记下来,再签名或者盖章就行啦。
要是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呀,那就是送达的日期啦。
不过呢,如果当事人本人下落不明了,那法院就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送达传票以及其他的诉讼文书啦。
这种公告送达的期限是60天哦,等公告期满了呢,就视同已经送达啦。
总而言之呀,原则上起诉离婚的传票确实应该由本人去签收,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程序可以正常地进行下去呢。
但要是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呢,也是可以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来处理的哦。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李离婚,法院发出传票。小朱下落不明,法院决定采用公告送达传票。但小李认为传票应由小朱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对公告送达存在异议。他觉得这可能影响小朱的诉讼权利,且未遵循正常的送达流程。

案情分析:

1、按照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时可公告送达,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2、小李虽有异议,但他忽略了特殊情形下的送达方式。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在小朱下落不明时公告送达传票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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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1:5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