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人同意和平离婚也要冷静期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民法典》明确规定,当夫妻双方都自愿决定离婚时,就必须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登记。
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接下来的三十天时间里,倘若其中任何一方改变了主意,不愿意离婚了,那么他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 2.而前面所说的这三十天期限届满之后,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又应当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去申请领取离婚证,那么就会被视为自动撤回了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 3.所以,即便夫妻双方都同意以和平的方式离婚,也依然需要经历这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离婚这件事情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防止人们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离婚的决定。 不过,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婚姻问题,那就不存在离婚冷静期这一说。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夫妻二人决定协议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离婚冷静期内,小朱反悔,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之后二人又重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小李因工作繁忙未能在规定30天内与小朱一同领取离婚证。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冷静期内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符合《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旨在保障离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2、小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小朱一同领取离婚证,按照规定应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二人后续仍想离婚,需重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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