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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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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奖励[1] 的内容和形式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精神方面的权益,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2.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者各种奖品。

3.职务方面的权益,即予以晋级或者晋职。当然,这种奖励的对象具有更进一步的限定性,并且,由于牵涉到的职务、职级,往往要求有组织法上的根据。

这三种奖励形式,既可单独进行,又可合并实施。由于这三种奖励在激励、调动积极性方面各有特色,因而,实践中往往三者并行:既有精神奖励,又有物质奖励,亦重视职务方面的权益赋予。

二、特征介绍

它的特征主要为:

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

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

5、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

三、作用研究

行政奖励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

激励性政策和惩戒政策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影响相对人行为的有效手段。在现代国家中,行政奖励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相并列,成为备受重视的行政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与积极性,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标。因此,行政奖励手段的合理运用,无疑能够激励人们更多地作出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国家、有益于人民的事情。不过,为确保行政奖励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因而需要建立一系列必要的原则和制约机制,使行政奖励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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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4: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