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撤诉后可以去民政局办理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撤诉之后,如果双方依然有离婚的意愿,是可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
这其中有以下一些要点需要注意: 首先,撤诉之后需要等待一定的冷静期,一般来说这个冷静期是30日,只有当这30日届满之后,双方才能够共同向民政局提出申请。 这一规定是为了让双方在决定离婚之前有足够的时间冷静思考,避免冲动行事。 其次,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应携带一系列的材料。 其中包括本人的户口簿,它能证明个人的户籍信息; 身份证,用于确认身份; 结婚证,以表明婚姻关系的存在; 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书详细规定了离婚后的各项事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再者,民政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只有当这些材料符合规定的要求时,才会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 然而,如果在冷静期内,一方改变了主意,反悔了,那么他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 总之,离婚撤诉后要办理民政局的离婚手续,必须要谨慎对待。 一定要确保双方是出于真实的意愿,并且所有的程序都符合法定的要求,这样才能顺利地办理离婚登记,结束婚姻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撤诉后30日冷静期届满,他们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但小胡作为工作人员,审查材料时发现协议书上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有争议,小朱认为不公平。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已完成撤诉后等待冷静期的要求,且按规定携带了相关材料,程序基本合规。 2、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在离婚协议书中有争议,这是影响能否顺利办理离婚登记的关键因素。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修改协议,民政局将不会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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