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纠纷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在出让人将特定不动产物或动产物转让予受让人之时,后者应为善意地进行;(二)出让人所作出让之价格应为正当且合理;(三)移转标的物,即需按法定义务办理登记手续者已依法完成注册登记,而无需进行此项操作者则已实际交付予受让方。因此,若受让人按照上述条款取得了特定不动产物或动产物的所有权,那么原始所有人则有权利向无权处分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然而,对于当事人在善意的前提下所获取的其他类型财产权,也应参考并遵守前述两款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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