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共有权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农村房产纷争的问题,我们建议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当事人可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介入调停。对于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未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状况。涉及到单位间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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