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房延期交房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情况,业主有权递送书面的催告通知以展开合法的维权行动。在催告过程中,业主可向开发商明确传达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以及对逾期交付带来经济损失的赔偿要求。如果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并且也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那么业主便有权利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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