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和购房款一致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的确如此,在正式购房合同签署以前所支付的定金,即为立约定金。这是为了确保能够顺利缔结正式合同而预先交纳的保证金。实际上,当我们在认购书或者意向书中达成共识,规定交纳定金以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保障时,此类定金便称为立约定金。若由于任何一方的责任未能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就应适用定金罚则。换句话说,如果购房者已经缴纳了定金却决定不再购买该房产,那么开发商有权拒绝退还定金;反之,如果开发商收取了定金却未能履行出售房产的义务,那么他将需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因为无法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例如银行按揭申请未获得批准等第三方因素,或者当事人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且这些条款并未在房屋认购书或意向书中明确约定等情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署,那么购房者有权请求退还定金。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如果您能够证明由于开发商未能履行出售房产的义务而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超过了双倍赔偿的定金数额,那么您还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诉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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