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断供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市场中,屡见不鲜的一种情况便是开发企业对同一处房产实施了"一房两卖"的策略,对于这样的现象,购房者完全有权利要求开发企业对其因不当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或者是选择终止原来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在此过程中,开发企业必须无条件地全额退还购房者之前支付的全部房款及其相配套的利息;除此之外,购房者还有权利要求开发企业承担的赔偿金至多不能超过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的一倍之限。如果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又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了第三方,从而使得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标的房屋的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原有的购销合同、收回其所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利息、同时寻求赔偿,最后,他们还可以要求开发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的一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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