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昌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定金协议,该协议自交付定金之时起便产生了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规规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之中,倘若卖方在接受买方支付的购房定金之后实施了背弃承诺的行为,那么将依据定金罚则予以处理,即卖方应全数退还先前收取的定金,并且须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在此过程中,定金的实际数目可由买卖双方自主商定,然而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其数额不能超过交易标的物的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将失去全部法律效应。
另外,对于接受定金一方而言,如果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亦需要以双倍的方式偿还对应款项; 至于支付定金的一方,倘若违约行为发生,他们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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