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哪个部门管的严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事先承诺的期限向购房者交付住宅,则业主有权利向国家级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以便寻求妥善解决此问题的方式。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国范围内房地产行业的主要执行机构,负有为该行业实施全面、严格的监督与规范化管理的重要职责。在这样的情况下,业主具有权力向开发商发送正式的催告通知,进而促成开发商尽早地履行交房义务,同时也需要承担由于延迟交付所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完成交房工作并且不能够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释,那么业主便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其中还应包含相关的利息部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时交付给购买方。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购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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