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纠纷找什么部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房屋押金方面所引发的争议中,您可以求助于相关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解决。该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有责任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运营状况,以确保其中的各类经济活动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及政策导向。
此外,当您认为自身的消费者权益因购买行为而受到了损害时,亦可寻求向本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此类机构将会积极协助您妥善解决与之相关的纷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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