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家口的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涉及到房地产二次销售的问题,我们往往会采用以下几个基本策略:
首先,假如涉案房屋并未真正完成交付手续,那么在房产权属注册登记方面最先履行义务的那一方将自动获得相应的权利; 其次,如果在同样的状况之下,双方都没有对该处房屋进行预估,那么执行财权预告登记手续时间较早的那一方将拥有优先资格; 再次,如果相关的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双方都还没有完成登记手续,那么占据房屋的一方将会被认定为具有优先购买权;接着,如果支付房款的一方能够比对方更早地完成交易,那么他们就可以享受到优先权; 最后,如果存在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在同一时间段内分别签署并提交给不同的机构,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交付手续,而另一份仍然处于待产阶段,那么先完成实际交付的那一方将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这两份交易都还没有实现实际交付,那么我们将以最先完成所有权注册登记的一方作为最终的判断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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