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纠纷案件受理法院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纷争的诉讼事宜应在房产所在地区域内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下列各类案件为例,由该条款中所指定的特定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1)针对不动产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2)涉及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3)涉及到继承遗产纠纷问题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应由被继承人去世时的常驻地或其主要资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二十条明文规定,任何有关起诉的行为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需按照被告方人数提出相应数量的副本。若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选择以口头形式发起诉讼,届时人民法院将据此对诉言进行详细记录,并向案件的各方当事人进行传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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