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没资格购房退定金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不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下支付的定金,若欲予以退还,此举是合法且可行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文规定:出卖方通过预先认购、预定或签订临时预约协议等方式向买受方收取定金,以确保双方能顺利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然而,若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无法达成该合同,则应依据相关法规对定金进行合理处置。反之,若因非当事人双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署,那么出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受方。 值得注意的是,若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致购房者丧失购房资格或降低购买力,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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