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是多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办证时间这一事项往往是由销售方与购买方协商后共同拟定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然而,若在合同本身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在以下期限内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日期; (2)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为尚未完工的房屋,则自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需经过90个自然日; (3)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为已经竣工的房屋,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需经过90个自然日。若合同并未对违约金或损失金额作出明确约定,且损失金额难以准确计算时,可依据已支付的购房总价,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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