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不算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普遍情况下,倘若房地产开发商无法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屋宇,这可以被视为一种违背契约协议的行径。然而,假如是因为一些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控因素(例如大自然灾害)而使得房屋交付延迟的话,那么这样的状况并不应该被定义为违约行为。更为详细地说,中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无论是哪一方违反了契约的承诺,没有诚信地履行该合约的义务,或者没有充分履行这些义务,都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积极履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及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等违约责任。另外,根据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或者通过其自身的行动表明他们不再愿意履行债务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在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到期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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