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协助执行书收费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及调解书、公正机关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等,应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1.若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情况下,每件需缴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费用; 2.如果执行金额或价额未超过1万元,则每件只需缴纳50元;若超过1万元但在50万元以内的部分,则按照1.5%的比例进行缴纳;若超过50万元但在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则按照1%的比例进行缴纳;若超过500万元但在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则按照0.5%的比例进行缴纳;而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则按照0.1%的比例进行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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